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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
更新时间:2013-3-12 浏览:3168次

什么是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
注册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任何人可以向商标局提出撤销该注册商标的申请。

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作用
商标注册的目的是享有商标专用权,而商标只有作为标识使用才能更好地体现其价值和作用,如果注册商标长期搁置不用,不但本身不能产生价值,发挥不了商标应有的功能和作用,也会妨碍到他人将相同或近似商标申请注册的权利,所以通过撤销三年不使用可以及时清除在先注册的闲置商标,方便他人利用。

实践中提出撤销申请的一般是与该注册商标具有利害关系的人。具体情况如:某自然人(企业)使用了他人在先注册商标,而被卷入侵权诉讼中成为利害关系人;某生产商拟使用的商标与他人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导致使用受限制;或者由于在先注册商标的存在,在后申请注册的商标被驳回,这种情况也是导致近年来商标局受理的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案件数量猛增的原因之一。

申请流程
1、形式审查,商标局下发受理通知书。
2、商标局受理后,向被撤商标权利人发出《关于提供注册商标使用证据的通知》,要求其在收到通知的2个月内提交商标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说明不使用的正当理由。
3、实质审查后,下发《关于撤销三年不使用商标的决定》。证据充分或商标不使用理由成立的,商标局作出维持商标继续有效的决定;期满不提供使用证据材料,或者证据材料不充分并没有正当理由的,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所需资料
1、撤销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注册商标申请书(应注明撤销理由);
2、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文件(营业执照副本、身份证等)复印件一份;
3、商标代理委托书;
4、商标注册证复印件或商标档案信息。

温馨提示
1、申请人应根据实际需要,决定撤销注册商标的全部商品还是部分商品,撤销商品的选择将影响撤销结果。对此,哲力公司专业人员将根据申请反映的实际情况进行协助指导。
2、申请人在决定提起撤销后,应当避免直接或间接地联系商标注册人以提醒其在举证期限内进行答辩。
3、被申请撤销的商标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至撤销申请日至少已满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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